房产纠纷背后现“幽灵诉讼”:已去世的申请执行人仍多次提起诉讼

新闻资讯2023-12-08 00:09:25橙橘网

房产纠纷背后现“幽灵诉讼”:已去世的申请执行人仍多次提起诉讼

在房子网签9年、法院裁定房屋所有权属其所有8年后,吴某的房子于今年5月再次被法院查封。

2014年,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按时交房,在乌海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开发商内蒙古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景瑞隆公司)与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吴某本人签订协议,将23套房产过户至吴某名下,用于抵扣工程款。

2015年,与景瑞隆公司有纠纷的杜某以一份生效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查封了吴某的上述房产。2015年8月,乌海市中院裁定争议房产属吴某所有,中止执行。

2022年,景瑞隆公司实际控制人项金平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刑。在生效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认定杜某与景瑞隆公司之间是借贷关系以房产做抵押。吴某经政府协调取得涉案房产的过程,认定房屋归吴某所有,吴某的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并不存在自然人是被害人的情况,公诉机关也未将杜某哥哥视为被害人。

刑事判决生效后,杜某哥哥再次向乌海市中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2023年5月,法院再次查封了吴某的涉案房产。


▲涉案房产所在小区

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围绕这起执行案件,杜某一方与吴某一方进行了多起诉讼,更为离奇的是出现了“幽灵诉讼”。杜某于2017年去世,但是此后却依旧出现了多份以其名义作为“上诉人”或“原告”的诉讼。

目前,吴某正就此案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复议。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联系了杜某的哥哥,其表示涉案房产是弟弟合法购买,被项金平和吴某非法处置,吴某是非法得利。不过,对于“幽灵诉讼”和刑事判决认定杜某和景瑞隆公司间的借贷关系,杜某的哥哥未给予回应。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联系了本案负责审查查封的执行法官袁某,其表示已经离职,不方便回应。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本案另一位执行法官,其表示自己不清楚,可联系执行庭座机。不过,记者多次拨打该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抵账房”被查封后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按照吴某的说法,2014年,位于乌海市区核心地段的澳林花园小区因开发商景瑞隆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购买预售房的业主无法按期收房。当年7月,为了解决民生问题,乌海市政府协调土地、建设部门,将澳林花园小区一期的2615平方米物业用房变更为商业用房,折价抵顶承建商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建设”)的施工款。

当年10月,变更后的相关房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应中天建设的要求网签在项目经理吴某名下,房屋总计23套。吴某还与景瑞隆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吴某的说法,得到了项金平案生效刑事判决书的确认。该判决书中还有多位乌海时任官员的证言,也证实了这一说法。

2015年8月,上述房产被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法院查封的依据是一份生效仲裁书。在这份生效裁决中,乌海仲裁委认定杜某与景瑞隆公司于2011年11月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4000余平方米房产(包含了吴某的23套“抵账房”)。

而这起仲裁案件,在2013年9月就由乌海仲裁委受理,涉案房屋同时被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依杜某申请而被查封。

对于这起仲裁案件,吴某提出,杜某与景瑞隆公司实际上是借贷关系,并不是房屋买卖关系。早在2011年11月,杜某分两次与景瑞隆公司签订《融资合同》,合计向后者以3.5%月息出借1234万元,约定以澳林花园一期部分商铺即案涉房产作为抵押,因此时案涉房屋性质为物业用房,不能作为商品房销售,双方签订了两份未经房管部门正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在仲裁过程中,杜某隐瞒了其签订借贷的事实,仅称系以现金购房。

值得注意的是,项金平案刑事判决书中也认定:杜某与景瑞隆公司签订两份融资协议共计借款1234万元,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借款做的担保。

得知房产被查封后,吴某向乌海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吴某举证认为,案涉争议房产已被依法网签备案在自己名下,法院执行局的查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015年8月,乌海市中院裁定争议房产属吴某所有,中止执行。此后,法院又出具裁定解封了吴某的涉案房产。

房产纠纷背后现“幽灵诉讼”

杜某哥哥认为当年房产属“非法处置”

乌海市中院中止执行后,杜某与双方围绕该案执行进行了多起诉讼。在杜某于2017年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仍旧出现了多起以其名义作为“上诉人”或“原告”的诉讼。

2016年1月,杜某向海勃湾区法院发起民事诉讼,诉称景瑞隆公司在案涉房产已被保全查封的情况下,“以房抵款”向吴某出售,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由此诉请判决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吴某则认为,当初渤海湾区法院在查封杜某申请保全的案涉房屋时,既未张贴封条或以公告的形式向其明示,也未将执行裁定书送达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对外公示,自己无法知晓这一查封事实,属善意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查封裁定的效力不得与其对抗。

同年10月,海勃湾区法院裁定争议房产已经仲裁生效,不属该院受理范围,驳回杜某的起诉。杜某不服裁定,上诉至乌海市中院再被驳回。

不过,一年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杜某的再审诉请,指令海勃湾法院再审。同年11月,海勃湾区法院经再审,认定“无证据证实景瑞隆公司与吴某之间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恶意合作,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驳回杜某“确认景瑞隆公司与吴某之间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无效”的诉请。

“在这期间,我们一直不知道杜某已经去世,直到2021年杜某再次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审理过程中,我们才知道杜某早在2017年就已经去世了。”吴某说。

2021年3月,杜某哥哥以杜某名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过程中提交杜某的死亡证明,称杜某于2020年12月20日去世,生前授权杜某哥哥及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该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吴某的代理律师经调查取证,确认杜某已于2017年11月16日在北京协和医院去世,杜某哥哥提交的死亡证明是伪造的。

2022年3月,乌海中院作出裁定,认定杜某已于2017年去世,却于2021年3月提起诉讼,杜某于起诉前去世,诉讼主体资格已丧失,故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从而驳回起诉。


▲法院驳回杜某的执行异议之诉

“杜某早于多年前死亡,杜某哥哥却以其名义提起诉讼,明显是虚假诉讼。”吴某说。

对于此案,杜某哥哥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弟弟当年购买的澳林花园一、二号楼商业用房,待临近交房时开发商不给办手续交房,弟弟随即申请了仲裁,仲裁裁决限期交房,并申请了法院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开发商在法院查封期间,是伙同建筑施工队将法院查封财产非法处置给了吴某。目前,开发商项金平已被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实刑两年。吴某是非法处置最大的受益者,其已经收取了十年的房租,至今涉案房屋依然在吴某手中掌控并受益。

刑事判决确认房屋归属后

房产再次被查封

2021年5月,景瑞隆公司实控人项金平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2022年5月,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项金平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项金平案刑事判决书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认定了吴某经政府协调取得涉案房产的过程,认定房屋归吴某所有,吴某的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并不存在自然人是被害人的情况,公诉机关也未将杜某哥哥视为被害人。

乌海市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刑事判决生效后,杜某哥哥再次向乌海市中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2023年5月,乌海市中院出具裁定,再次查封了吴某的涉案房产。

此后,吴某向乌海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乌海市中院撤销查封。吴某在执行异议中称:1.2015年乌海市中院出具裁定认定房屋归吴某所有,中止执行。该裁定目前仍有效。杜某哥哥以项金平被判决认定犯罪为由申请执行、法院再次查封涉案房产属于错误查封,应予以撤销;2.申请执行人与景瑞隆公司之间为借贷关系,经刑事判决予以认定,案涉裁决认定二者是购房关系已被推翻,不具备执行条件。

9月,乌海市中院出具裁定,驳回了吴某的异议申请,其理由为:吴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仲裁当事人存在虚假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故吴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目前,吴某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张莉 责编 任志江

本文标签: 法院  原告  诉请  判决书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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