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风光 IC 资料图
12月20日,据微信公众号“玉溪发布”,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玉溪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在促进住房消费方面,通知提出,落实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0%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
同时,优化增值税减免政策执行。促进二手住房市场交易,通过一二手住房市场联动,提升市场交易活力。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此外,支持团购商品住房。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按照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购房群体需求,组织商品房团购活动。
通知还提出,对购买本地商品房的群体予以相关配套政策。推动在城区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就地市民化,凡在全市城镇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并实际居住的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款发票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可申请办理辖区购房落户手续。其子女可依规享受房产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购房落户后在社保、教育、就业等方面享受同城待遇。
玉溪市也出台了购买首套房认房不认贷以及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
对房企而言,通知显示,纾解企业资金困难。新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可按不低于出让底价20%设定竞买保证金。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案时,土地出让价款可设置分期缴纳方式,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首付款,余款可设置分期,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制定出台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此外,明确土地抵押解除时限。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范围内存在土地抵押的,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须由抵押权人提交同意抵押状态下销售及带押过户给购房人的书面意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12个月内解除土地抵押。
以下为政策全文:
玉溪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部署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玉溪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延续《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玉政办发〔2022〕18号)部分政策
(一)延续使用允许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审批办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做好房地产政策宣传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有效期与本文件一致。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玉溪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玉溪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要素保障
(二)纾解企业资金困难。新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可按不低于出让底价20%设定竞买保证金。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案时,土地出让价款可设置分期缴纳方式,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首付款,余款可设置分期,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制定出台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三)优化项目规划验收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分期规划核实,具体办法详见《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优化规划核实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四)明确土地抵押解除时限。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范围内存在土地抵押的,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须由抵押权人提交同意抵押状态下销售及带押过户给购房人的书面意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12个月内解除土地抵押。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五)存量商品住房允许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运营期间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应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三、促进住房消费
(六)购买首套房认房不认贷。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对个人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购买住房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范围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拟购房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名下无成套住房,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家庭成员可向拟购房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或授权委托他人查询名下成套住房套数,并获取查询结果。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玉溪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玉溪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七)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八)落实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0%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九)优化增值税减免政策执行。促进二手住房市场交易,通过一二手住房市场联动,提升市场交易活力。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十)推进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试点。有征收补偿的县(市、区)可以向市场统一组织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在对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房票,作为重新购置房屋的抵款结算凭证。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团购商品住房。对已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按照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购房群体需求,组织商品房团购活动。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对购买本地商品房的群体予以相关配套政策。推动在城区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就地市民化,凡在全市城镇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并实际居住的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款发票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可申请办理辖区购房落户手续。其子女可依规享受房产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购房落户后在社保、教育、就业等方面享受同城待遇。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推行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无需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玉溪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玉溪市分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优化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项目准入政策。取得分期规划许可的项目,可分期准入,办理预告抵押登记后发放公积金贷款。针对保交楼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项目一策”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 年(国家及省级政策有执行年限的从其规定)。本文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