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1.凡2023年5月30日后在我市购买普通住宅商品房且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购房人,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时,凭预(销)售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商品住宅所在施教区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入学,起始年级享受施教区学生同等待遇,非起始年级按照市教体局关于做好转学工作的相关要求统筹安排。
2.上述对象申请就读“户证一致”学校或有其他必须迁移户籍情形的,须将入学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至少一人)户籍迁至所在社区集体户口。
3.上述对象入学报名时,须提供审批表、网签备案合同、全款缴纳证明、网签备案合同不撤销声明、本小区集体户口(非“户证一致”学校不需要)等材料。
4.就读“户证一致”学校的,对应商品住房自入学之日起,计算相应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学位期限。
5.与原《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相关解释权归海安市教育体育局、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办法详见有关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