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放马村村镇工业集聚区项目,需将位于南沙区大岗镇,东临潭新北路,南邻广中江高速,西靠放马山,北邻放马村居民点的9.167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面积、位置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南沙区大岗镇,东临潭新北路,南邻广中江高速,西靠放马山,北邻放马村居民点,用地面积9.1676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放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土地9.1676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三、补偿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拟定。正式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将另行公告。其中,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
2.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购买社会保险;
3.留用地安置。正式征收土地的安置方式将另行公告。
(三)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按规定进行公告,并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公告事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申请听证的,应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生产生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抢建、加建的建(构)筑物、征收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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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沙规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