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左玮】
年关将至,亲朋好友间聚会少不了饮酒助兴。
近期,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
很多网友提出质疑“都醉驾了,还叫轻微啊?”,并由此联想“为特权阶级留后门”、“西方司法渗透”等;也有部分声音指出,此举符合我国刑法宽严相济原则和基层情况,“区别对待合法合理”。
带着这些分歧,我采访了各地多位公检法人员和律政人。
01
对于此次《意见》,民众争议点集中在“上调醉驾入刑执行标准”和“如何分辨轻微”。
受访者中,部分基层警察,自嘲“法盲”并立场鲜明地站在群众朴素正义观的一边。
“谁让当官的应酬多呢?”当我问及新出台的《意见》,阿兰一开口便显得“阴阳怪气”。这几年,他对逐渐拔高的醉驾门槛和检察机关不断增加的不诉比例,难以理解却又无可奈何。
“我觉得这方面,近几年是频频开倒车。逢年过节,政府会严厉打击酒驾醉驾,大家聚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整治酒驾十多年,好不容易才形成的社会共识吧?但实际上,近些年醉驾酒驾的标准已经变得十分模糊。各地有把《刑法》80/100ml的醉驾标准上调到140、160的,甚至还有200的。”阿兰坦言,“同时,醉驾案件到了检察机关,直接免诉、抓了马上取保和移送起诉后不诉的情况,也在逐年上升。”
对于“门槛拔高”和“不诉不补比例增加”情况,我询问了全国各地多位公检法人员,皆印证了他的说法。一名知情者告诉我:“《意见》出台前,部分地区已经有上调门槛、醉驾轻微者免于处罚,罚金刑替代拘役,公益服务时间和刑事行政处罚衔接的相关操作了。只是这次的《意见》将争议摆上了台面,才引发了民众的广泛质疑和讨论。”
对于民众质疑,一名交管领导告知:“目前我们(当地交管部门)对于《意见》的态度是‘不学习、不转发、不讨论’。”另一名基层领导则忧心忡忡:“未来影响不好说,但一定会打击交警严查酒驾醉驾的积极性。”
资料图来源:新华网
与上述受访者的“直抒胸臆”不同,另一部分受访者对《意见》出台的解释非常一致: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名律师就此为我科普了刑法扩张性、谦抑性和法律专家们的内部分歧:“当年醉驾入刑,有点运动式立法的感觉,多年后确有打击面过大且一刀切之嫌。《意见》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更加细致化的规定和补充,宽严相济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利于适应现在的新情况,利于基层公安和检察院节约警力和司法资源。”
一位检察官告诉我,宽严相济原则并非只针对醉驾,而是为避免刑法盲目扩大后的打击面过大。
“因醉驾入刑的人,有些情节轻微,有些危害较大。”他举例,轻微如醉酒后停车场等待代驾时挪车,再如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这种危害性本身非常轻微,将他们与醉酒肇事的一起通通严厉打击也不合适,应该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有一位这么补充形容:“司法系统就是浪里淘沙,公安尽量多挖掘原沙,检察院就是筛网,把大鱼给捉了其余的小鱼小虾就放了,给他们个警示后继续投身社会建设。避免过度拘留和刑事处罚带来的社会资源浪费。”
此外,“大量醉驾司机及家人被惩治后的长远影响”,也是多名受访者认为《意见》出台的现实原因。
“2019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高居刑事案件首位,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5%以上。近几年,每年醉驾入刑人数高达30万,换个说法,过去的入刑门槛或者实务操作,每年有30万人和几倍于30万的司机家人受到影响。一些醉驾行为本身没有造成后果,一旦入刑,本人和子女都丧失了入伍或从政的权利。司机行为的‘罪’与家庭所受的‘刑’不相适,有悖公平。”
其余还有诸如“醉驾入刑效果不符预期”、“样本提取有程序性瑕疵问题”、“醉酒认定存在机械司法问题”、“人文关怀”等等原因。
一名检察官强调:“有一点,希望媒体发声时解释清楚——现行刑法并没有修改,醉驾入刑大原则没有变。此次《意见》并非立法行为,而是明确执行标准。检察机关不诉,不代表醉驾司机就没有处罚。无论醉驾是否构成犯罪,该治安处罚的处罚,该行政拘留的拘留,醉驾的代价仍然十分高昂。此外,这次《意见》除了提出免于处罚和从宽处理的情况,也加重了部分情形的处罚,很多人只看到了《意见》从宽的一面,没看到从重的另一面。”
而对于民众对此次《意见》的另一个质疑“如何认定轻微”,部分受访者们转移了话题或结束了对话,另一部分在再三确认“厚码”的前提下袒露:醉驾入刑门槛提高,客观上使醉驾案件数量变少。但“如何认定轻微”,从民辅警到检察院,从律师再到法院,可操作空间变大了。
一名交警告诉我:“比如为醉驾司机做笔录时,既然有了‘情节轻微的判定条件’,那怎么写醉驾的动机目的、认罪悔罪表现,这里面的擦边球可就太多了。虽然执法司法都有全程记录,但海量的卷宗可能一一细究吗?这些模糊的空间说不清楚,自然会滋生腐败。”
一名公安领导道出了自己的担忧:“不管处罚标准变成怎样,基层严查酒驾醉驾毒驾的强度是不会放松的,这毕竟事关无数潜在群众的生命安全。但说实话,辅警待遇很差,口子撕开后……”他欲言又止。
一名法官显得颇为苦恼:“怎样算情节轻微?只要标准靠具体的人来认定,就会乱套。比如我表弟醉驾了,案子到我手里,以前我以‘红线不可触及’直接拒绝。现在红线模糊了,三姑六婆八大爷都向我施压‘你自己亲戚救不救’,我该如何自处?”他直言“自主裁量权”在人情社会中宛如“烫手山芋”,会动摇部分办案人员的坚守和初心,且无数案例已经证明,面对权势施压、金钱诱惑,底线或许松动得更快。
02
实际上,早在此前采写某地检察院《近1/3酒驾案件不诉不拘,却属于醉驾改革举措》一文时,我便深深察觉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一种说不明道不清的分裂态势:
一方面,是公安部交管局在全国部署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行动,是各地交通警察、民辅警“白天+黑夜”“突击+设卡”地筑起了安全出行的隔离带,是遵纪守法的中国民众在践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底线。
另一方面,是某些检察院能将全年1/2醉驾案件不诉不拘;是某些法院一个会议纪要,便将醉驾标准在实务操作中放宽到170毫克/100毫升;是个别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用“经济惩罚”或“社会劳动服务时间”替代监禁刑甚至死刑。
在轮番追问和再三保证不会透露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一些知情者道出了其中的“弯弯绕绕”。
通俗一点说,各地公安机关每年有刑事案件公诉指标。危险驾驶罪是刑事案件中,相对来说案情最不复杂、适用法律最明确的、也是近年来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近些年,在全国各地治安情况良好且越发“卷数据、卷效率、卷服务”的背景下,比起需要大量办案手续和流程的盗窃、诈骗、开设赌场和故意伤害罪,严查酒驾醉驾毒驾似乎是“公安机关完成刑事KPI性价比最高的方式”。
但同时,醉驾造成严重事故的案件数未有明显上升,因醉驾入刑移送至检察院的人数却居高不下,且检察机关落实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的指标也在逐年上升。
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醉驾案件,犯罪嫌疑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部分属于地方认定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范围。而相较于很多造成严重后果和巨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很多醉驾司机的危险驾驶行为并未产生实质性后果,醉驾案件涉嫌罪名总体较轻,轻缓处理符合刑事司法政策。
综上,醉驾案件最符合“宽严相济”和“罪刑相适”政策中“该宽则宽,罚当其罪”情况。知晓此点,似乎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公安机关严查酒驾醉驾,而检察机关对于醉驾案件相对不诉率远高于刑事案件平均不诉率了。
理解其运行逻辑,不代表认同其合理性。在刨根问底的追问下,极个别受访者有了个人情绪。“都是考核引导,公安机关抓醉驾移交检察院,抓得越多他们完成得越好。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核心要求就是区别对待、依法分层处理,是上层制度设计到基层司法实务,这是某个交警或者检察官能够决定的吗?”
那会对谁区别对待?
实际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醉驾的刑罚是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在当下的刑法评价体系里它只能算轻微罪,实际不算严厉。比起失去短时间自由,醉驾司机中部分群体更害怕的是醉驾附随的另一项后果——“丢饭碗”。
目前我国法律对醉酒驾驶的规制除了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在 2011 年 4月做出了相应地调整,加大了醉酒驾驶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第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因此,对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来说,醉驾也意味着“双开”,也意味着自己的子女在未来想从事体制内工作时,将被政审“一刀切”。
原本,公安部门要函告其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并向纪委监委通报,但是公安送检而检察院不诉,就意味着办案的终止,而缺少了法院的判决,势必产生很多可供操作的空间和漏洞。某些酒醉驾司机并非只有“司机”这一个身份,而正因有了“醉驾入刑”的约束制裁,才能让涉案权贵与普通群众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法律松一点,下面垮一片。”2023年春节假期,全国公安交管部门查处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2.5万起。交警发现有醉驾前科的人员,大部分是抱着侥幸心理,同时对醉驾的后果危害认识不足、盲目自信和法律意识淡薄。“在醉驾入刑的高压态势下,尚有如此多存在侥幸心理、对人对己不负责的司机,提高入罪门槛,或模糊判断标准,只会助长大批酒驾司机的侥幸心理,也让部分权贵更加肆无忌惮。”
03
总而言之,尽管受访者们提及了种种“新情况、新形势”和各种现实原因,网上也有诸多权威人士对《意见》进行科普与解释,但似乎未能说服大部分网友,也不符合绝大部分民众意见。
民众最担心的,自然是“松绑”会助长部分人的侥幸心理,使得酒醉驾事故增多,出行安全受到冲击。换句话说,通过是否引发车祸来判断情节轻重,如同俄罗斯轮盘游戏,全倚仗运气。肇事之后再去追责,只能分配责任,无法挽回受害者的生命或健康。
醉驾入刑的震慑力就在于此,不管是否发生事故、不以驾驶者状态和执法司法者的主观意识来判定,而是依据刚性标准的强制力权威性。微罪入刑具有正当性,在坚守法益保护和比例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发挥刑法在社会治理上的兜底功能。
民众也并非热衷严刑酷法,而是要求法治公平。一刀切和自由裁量各有利弊,但法律作为工具,最关键的依旧是作为使用者的人。当红线变得模糊不清,撕开了一道口子,公法私授就有了更多的空间,倚仗人性和自律去把控公平公正,实在令人难以安心。民众担心的也不仅是醉驾“松绑”,更担忧由此带来的滑坡效应。
此外,《意见》公布后,很多民众对确实轻微的酒驾情况(如代驾碰瓷、紧急避险等)表示理解,也群策群力,对“一刀切”的弊端提出了可供参考的想法意见。
例如,有网友提出,《意见》出台原因之一“案底影响本人及子女入伍考公有违公平”。且不说醉驾反映出行为人不具有从事相应职业(公务员、警察、军校)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所以才是相关单位必须考量的标准之一。退一步说,想要“祸不及子女”,为何不修改轻微刑事案件不连坐子女或非关键性职位的政审要求呢?
再如,“样本提取有程序性瑕疵”、“醉酒认定存在机械司法”。《意见》要求基层警察加强验血规范化提取和技术标准。但在近几年的判例中,过于细致的流程要求,已使不少律师钻了“程序正义”的空子。若再更为细致复杂的要求标准化,是否留出了更多可供律师“合理怀疑”并操作的空间?
而对于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指标和检察机关“少捕慎诉慎押”指标存在相悖等问题,一名专家告诉我,部分省市为求改变,已采取拟将醉驾案件“踢出”刑事案件指标、降低刑事案件数量硬性指标等举措。同理,“微罪封存制度”在醉驾上也可实践应用。总而言之,在现有基础上调整和完善,远比直接从最高层动摇红线更为稳妥。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当为一条铁律,谁也不能突破。我们不能将亿万大众的性命,寄托在他人的道德和自律之上。
后记
这次采写非常不愉快,不管是过程,还是结论。
最初,部分受访者用刑法政策、法律条文的解释等摆上台面的“套话”予以回应。我认真听取梳理,对上述观点表示尊重学习,内心却无法认同。且随着部分受访者的解释越发专业复杂,我越发疑惑——当法律条款的解释应用让普通民众越来越难以理解,是不是客观上便留存出更多“人情”操作空间?
在多次学习交流中,法学专家和律政人的舌灿莲花,也常常令我大脑宕机,认可其中部分道理。但细细梳理时又发现,对方所例举的因“一刀切”而造成冤屈的真实案例,当事人皆为平民百姓中的极端个例,容易引发公众同情共鸣(如张三醉驾系在家浅酌一瓶啤酒后孕妻忽然提前早产、李四紧急避险因司法机械处置不公);却对权贵案例避而不谈(如原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党支部书记、现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二级巡视员李仕春醉驾不起诉决定;甘肃工商局干部毛志尧撞死环卫工再审获缓刑并社区矫正等)。实有鱼目混珠、避重就轻之嫌。
此外,在采写中,有法学工作者提出“不要阴谋论、势力论,如果反对请研究一下相关律法再进行讨论”、“情绪宣泄只会摧毁辩论价值”、“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等等,但普通百姓又何来时间精力权力与“专业的人”同台竞技呢?而既然是《意见》,那就该让群众充分表达——最广大的民意恰恰是最需要被看见的。
采写过程中,我不止一次脑中浮现一些“黑白照片”——不知还有多少人记得,今年2月17日夜至2月18日凌晨,那5位因严查酒驾醉驾而牺牲的民辅警。他们中最年长的39岁,最年轻的仅27岁。
最后,在我将质疑直球抛出和轮番追问下,绝大部分受访者直接或间接地表达了“弊大于利”。
但似乎也止步于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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