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就《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据公告内容显示:
经国家住建部批复,武汉市委、市政府同意,武汉市拟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定位为自愿参与、个人缴存、协议管理,给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增加一个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的制度选项。
为规范开展试点工作,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了《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12月20日至12月29日。
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到: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I类借记卡等资料,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受托银行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应当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按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自协议签订之日超过6个月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协议自动解除,设立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注销。
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入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时,可以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委托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缴存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办理灵缴个人账户停缴或者销户手续,再由单位为其开设单位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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