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持卡实名从业 北京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明年起实施

新闻资讯2023-12-27 17:10:28橙橘网

从业人员持卡实名从业 北京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明年起实施

12月27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保障备案要求落地实施,结合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数量众多、准入门槛较低、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四条,从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备案内容、备案审查、备案公示、备案注销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备案管理规定。

按照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均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业务负责人应为专业人员,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还明确了从业人员实名管理要求,要求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同步完善从业人员实名信息,为从业人员办理信息卡,从业人员持卡实名从业,进一步提升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备案管理工作纳入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企业通过平台网上申请办理备案,各区审查通过后企业自行打印电子备案证书。

在备案材料方面,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相关材料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机制获取的,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对可能出现的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办法》也规定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在备案完成后九十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收费不规范、未明码标价等问题,《办法》对信息公示的有关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企业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的醒目位置公示备案证书、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等信息。

特别是对经营分散式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要求其在经营的出租房屋内或网络服务端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办公地址、服务管家及联系方式、投诉受理电话、房屋使用安全提示等内容。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暂停备案信息公示的相关情形,特别强调了暂停备案信息公示期间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得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从业人员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

对于未备案企业如何办理备案的问题,相关负责人介绍,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网上申请办理初始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按照平台指引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备案申请,备案完成后通过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备案证书。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可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内的“房屋管理-房屋租赁服务”标签页访问。

而《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备案证明的企业,需要在6个月内登录平台完善备案信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审查后,企业下载打印新版备案证书,旧版备案证明自2024年7月1日起作废。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醒目位置如实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投诉受理电话、合同示范文本等内容。对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办公地址和投诉受理电话。

租赁企业还应当公示收取租金的银行账户、押金托管银行账户和租金监管银行账户。租赁企业经营分散式租赁住房的,应当在经营的出租房屋内或网络服务端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办公地址、服务管家及联系方式、投诉受理电话、房屋使用安全提示等内容。

为避免违规挂证、借证等情况,《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在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专业人员从业登记表及专业人员在经纪机构、租赁企业社保缴纳证明。现阶段仅要求企业填写并提供绑证的专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旨在确认专业人员实际在企业从业,无需填写本经纪机构或租赁企业的全部专业人员。对于新注册企业暂时无法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可以先上传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待取得社保缴纳证明后再补充上传,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在现场核查时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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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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