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五马街道(吴百亨故居)旧城区改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一、征收范围
五马街23弄8号、9号、10号、14号、纱帽河32弄6号,纱帽河32弄3号,纱帽河32弄5号,纱帽河32弄8号,沙帽河32弄10号,沙帽河32弄11号,沙帽河32弄12号,纱帽河68弄5号,五马街23弄12号,五马街27弄1号,五马街27弄8号,五马街27弄13号,纱帽河68弄4号,纱帽河68弄6号,纱帽河68弄8号。
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范围以鹿城区五马街道(吴百亨故居)旧城 区改建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签约搬迁期限
腾空期限:具体由政府另行公布。
四、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住宅用房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房票安置。
①货币补偿
(1)价值补偿:根据 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市场评估价确定。
(2)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
(3)搬迁费:按标准计发一次。
②产权调换
(1)安置地块及房屋类型:产权调换房屋安排在江滨单元D-37地块(期房)。
③房票安置
(1)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房屋根据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量化后的补偿安置权益总金额(两种量化方式不得混用)。
(2)安置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同意的除外。
(3)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人应按以下节点分三期缴纳购房款,按实计算、结清新旧房屋差价;
第一期:在签订协议时,以旧房补偿款、房屋装饰装修补偿等作为首期购房款予以扣除;
第二期:在安置房整体结顶后缴至剩余应缴购房差价款的50%;
第三期:在安置房交付时结清应缴购房差价款。
(4.1)房票奖励:按权益金额的5%给予奖励。
(4.2)房票补助:被征收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量化购买政府统筹房的,按权益金额的10%给予补助。房票有效期届满房票补助仍未使用的部分到期失效。
(4.3)额外补贴:被征收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房票使用人购买政府统筹房(区级国有企业批量收购的预售、现售住宅商品房除外)可给予额外补贴。
补贴上限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范围内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乘以建筑面积15平方米确定。使用时票面金额先行抵用购房款,不足时再凭额外补贴抵用购房款。房票有效期届满额外补贴仍未使用的部分到期失效。
营业用房补偿安置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房票安置。
①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按旧房市场评估价确定。
(2)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
(3)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
(4)搬迁费:按标准计发一次。
②产权调换
(1)安置地块及房屋类型:产权调换营业用房安排在鹿城区清泰锦园(现房)。
③房票安置
(1)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方式量化的补偿安置权益总金额。
(2)房票奖励:按权益金额的5%给予奖励。
◎来源:鹿城区住建局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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