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4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的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新修正的《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下称《条例》)各项规定,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发布通知,对贯彻执行该条例的具体问题就进行说明。
根据《通知》,《条例》修正前后的业务办理以2023年8月14日为界限,该日后收件受理的审批、审核等行政管理业务,按《条例》规定执行。
通知对增购车位(库)、开发抵押贷款情况报送和抵押房产的预售管理等问题进行详细说明。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满两年或者区域内的住宅已全部售出,若想对剩余车位(库)进行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先向住建部门报告车(位)库销售方案等材料,再进行公示、申请增购手续等流程。
对于开发抵押贷款情况报送的具体问题,《通知》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贷银行、住建部门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商品房项目在2023年8月14日后申请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前及预售过程中,有办理开发抵押贷款的,应当在提交开发抵押贷款申请时,同步向住建部门提交《企业开发抵押贷款报告表》(或者在粤安居系统填报)。2023年8月14日前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在8月14日后、项目现房销售前新增申请开发抵押贷款的,按以上要求报告情况。开发企业将预售项目向银行以外的单位、个人以抵押等方式进行融资的,参照以上要求提交报告。放贷银行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23年8月14日后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抵押贷款情况,在抵押贷款申请通过时,同步向住建部门书面(或通过粤安居系统)报送。住建部门和放贷银行应分别在企业申请支取使用预售款或开发抵押贷款时,结合开发抵押贷款(预售款)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已使用开发抵押贷款(预售款)完成支付的建设用款,不得重复批准使用预售款(开发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办理商品房项目抵押登记情况实时向住建部门推送。
对抵押状态下申请开通预售商品房网签的,《通知》明确,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销售书面证明及买受人知情声明等相关材料。自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按《条例》第七十条第(四)项相应情形处理。
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来源:汕头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