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2024年烟花爆竹禁燃区域

新闻资讯2024-01-02 11:37:57橙橘网

济南市市中区2024年烟花爆竹禁燃区域

  济南市市中区2024年烟花爆竹禁燃区域

  一、市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市中区绕城高速以内区域全年实施全域全时段禁放。

  二、市中区绕城高速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上述所列场所,由区政府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期间,市中区全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四、未经应急部门许可,市中区行政区域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非法销售、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后果

  (一)市中区范围内非法销售、存储烟花爆竹的,依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在市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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