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管控问题,《条例》规定,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种粮收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和粮食生产激励机制。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恢复原状,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明确了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
在土地征收和补偿方面,《条例》明确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用标准由自治区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组织拟定,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条例》在一户一宅、户有所居、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乡镇宅基地管理机制、不予批准的情形、退出和盘活利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宅基地由乡(镇)政府或者有宅基地管理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广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条例》要求,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可通过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等集中居住的方式,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来源 | 中国广西政府网 广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