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住房是我国居民的一项重要消费。房产倾注了购房者渴望安居乐业的家庭情感,同时具有资产属性,需要购房者付出大额财产。人人都希望自己买到最具性价比的好房子,但买房的“坑”却无处不在,尤其在遇到看似能从中获得惠利的房屋买卖时,一不小心就可能“掉进坑里”,最后“房钱两空”。
基本案情
近期,青羊法院就受理了多起这类案件。
金某某等4户购房者因有购房需求,经他人介绍认识房屋中介倪某,倪某称其可提供帮助购买到拆迁安置房,远低于市场价格。
金某某等购房者遂与倪某达成合意,双方签订了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倪某应于一定期限内为金某某等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委托合同签订后,金某某等购房者分别向倪某支付了数十万元购房订金,总计金额达两百万元以上。
然而截至起诉之日,金某某等购房者不仅未能购得房屋,亦未收到倪某退还的购房款项。在采取多种救济途径无果之后,金某某等购房者遂将倪某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倪某与金某某等购房者签订委托购房合同时,存在虚构拆迁房屋出卖人、伪造付款记录以骗取购房者信任的情形。
另外,倪某自2022年即开始采取上述方式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协议,并将收取的款项用于个人网络游戏、赌博,其长时间采取类似手段骗取购房者购房订金用于个人消费,主观恶意较大。
鉴于此,法院认为倪某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青羊法院将犯罪嫌疑线索及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建议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当注意辨别所谓中介方的身份是否真实可靠,尤其在中介方为自然人时,对其身份应予核实,其花言巧语不可轻信,购房者可选择资质齐全且信誉较高的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此外,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注意辨别合同相对方是否虚构了事实,保持谨慎态度,切勿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消除侥幸心理。最后,在发现权益可能受损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权益。总之,凡涉及到金钱交易,一定要小心慎重,谨防层出不穷的诈骗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供稿丨民三庭汤慈东、张怡
编辑 | 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