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南方(公众号:southtech001)
作者 佳慧
编辑 云鹏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说:“深圳有必要在低空经济产业立法上先行先试!”
科创南方1月4日报道,昨天,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对外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国内首部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地方法规,也是全国首部低空经济立法。
其实,深圳作为全国的科技创新中心,在政策方面已经不是第一次走在前沿了。
2022年,深圳曾率先出台实施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国内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国内首部细胞和基因产业专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而近年来,我国发布了一系列推进低空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从经济发展规模上看,2022年全球低空经济市场规模已超百亿美元,据预测,到“十四五”末,即2025年,我国低空经济对国民经济的综合贡献值将达到3~5万亿元。
▲世界低空经济论坛现场
对于低空经济这一正在崛起的万亿级产业,深圳当仁不让的支持发展,成为了“无人机之都”,并在2024年年初,又率先出台了全国首部低空经济产业促进专项法规。
该条例围绕解决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问题,提出了共9章61条内容,包括总则、基础设施、飞行服务、产业应用、产业支持、技术创新、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的来说,条例在低空经济产业上有5大创新:
1、创新建立了“两大协调工作机制”,即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协调机制、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
2、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
3、制定了低空空域使用方案,对低空空域划设及资源统筹使用、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低空飞行活动申请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4、加大了低空经济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5、强化了低空飞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具体从产业应用上来看,条例从5个方面探索:
1、在应急救援方面,推进低空飞行快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低空飞行在应急处置、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领域的应用;
2、城市管理服务方面,推动低空飞行在国土资源勘查、工程测绘、农林植保、环境监测、警务活动、交通疏导、气象监测等方面的应用;
3、交通运输方面,推动开通市内、城际、跨境等低空客货航线,支持探索在机场、铁路枢纽、港口枢纽、核心商务区等开展低空飞行联程接驳应用;
4、物流配送方面,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快递、即时配送等物流配送服务领域的应用;
5、文体旅游方面,推动低空文化园区、低空消费小镇、低空飞行营地等建设,鼓励开展低空运动、低空旅游等活动。
从产业支持上来看,条例从4个方面助力:
1、对机构平台,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在本市开展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创新活动,支持举办低空经济产业高峰论坛、展会、赛事;
2、对产业集聚,统筹低空经济产业园区规划建设,推动建设低空经济特色产业集聚区,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综合服务;
3、对产业投资,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融资租赁等各种方式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拓宽投融资渠道,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
4、对人才,支持开设低空经济相关支撑学科专业,培养飞行、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制造、飞行服务与保障等专业人才。
从技术创新上来看,条例从3个方面加强:
1、通过技术合作,加强同其他区域的技术合作,推动低空经济产业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并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2、展开技术攻关,围绕核心零部件和飞行控制、智能避障、反制以及抗干扰等核心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
3、明确标准体系,鼓励参与制定低空经济领域各类标准制定。
事实上,刚刚过去的2023年,被称为了深圳低空经济发展的元年:
2月14日深圳首次将“低空经济”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5月25日深圳成立了低空经济专家委员会;
▲深圳低空经济专家委员会成立仪式
8月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深圳市关于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10月1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意见;
12月27日,深圳七各部门联合印发《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是超大城市首个发布的低空经济产业政策。
深圳在低空经济上大展拳脚,根据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底,深圳无人机产值近750亿元,占全国七成。《深圳市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还提出,到2025年,深圳低空经济产值规模要突破1000亿元。
那么,深圳究竟如何利用好已经打下的低空经济良好基础,在新的一年实现产业新突破?为未来几年实现1000亿元产值规模目标做好铺垫?如何通过此次的专项法规,抢跑低空经济发展赛道,并为其它地区无人经济产业发展和立法提供样本?
我们主要从条例的产业应用、产业支持和技术创新3个方面来具体学习。
一、保障安全,探索5大领域低空飞行应用
在产业应用方面,条例共提出了8条内容,探索了应急救援、城市管理服务、交通运输、物流配送、文体旅游5大领域的应用可能,原文如下: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低空飞行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应用,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能力。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低空飞行在各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市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快推进低空飞行快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医疗机构、通用航空企业等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救援机制,加强低空飞行在应急处置、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市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飞行在国土资源勘查、工程测绘、农林植保、环境监测、警务活动、交通疏导、气象监测等方面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发展公务飞行、商务飞行等低空飞行服务,推动开通市内、城际、跨境等低空客货航线,发展空中通勤、城际飞行等城市空中交通新业态。
第二十七条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支持探索在机场、铁路枢纽、港口枢纽、核心商务区、旅游景点等开展低空飞行联程接驳应用,拓展旅客联程接驳、货物多式联运等创新场景。
第二十八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统筹低空物流发展,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快递、即时配送等物流配送服务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商务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文化园区、低空消费小镇、低空飞行营地等建设,鼓励开展航拍航摄、飞行培训、低空赛事、低空运动、低空旅游、低空会展、低空飞行表演与宣传、低空文化交流等活动。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区域设立低空融合飞行试验区,组织开展低空融合飞行活动,建立城市场景下的融合飞行标准。
二、因地制宜,4大方面提供低空经济产业支持
在产业支持方面,条例共提出了9条内容,助力了低空经济产业相关的机构平台、产业集聚、产业投资、人才4大方面,原文如下:
第三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特点和需要,提供财政、金融、人才、知识产权、土地供应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应用场景引领,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在本市开展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创新活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低空经济领域平台经济的规范发展。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低空经济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结合各区产业发展特点、资源禀赋条件等,推动建设低空经济特色产业集聚区,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综合服务,提升产业规模效益。
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助力培育低空经济企业、拓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开展低空经济技术创新,构建低空经济产业良好生态。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融资租赁等各种方式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
第三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低空经济产业的支持力度,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争取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本市设立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应用测试基地,搭建不同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同运行环境的试飞测试平台,提供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性、可靠性、符合性研究测试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风险评估、适飞试验、定型鉴定、任务载荷验证、数据链测试、操控人员培训等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争取国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本市设立适航审定类研究机构,开展适航审定规章程序研究、标准研究等工作,为相关企业提供适航审定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市教育、科技创新等部门应当支持市属高校、职业学校等开设低空经济相关支撑学科专业,培养飞行、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制造、飞行服务与保障等专业人才。
第三十九条本市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举办低空经济产业高峰论坛、展会、赛事等,搭建低空经济产业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
三、突破关键,3个维度加强低空飞行技术创新
在技术创新方面,条例共提出了4条内容,推动了低空经济产业的技术合作、技术攻关与标准体系3个维度的发展,原文如下:
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低空经济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完善相关规则、标准以及测评体系,加强同其他区域的技术合作,推动低空经济产业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协同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围绕核心零部件和飞行控制、智能避障、反制以及抗干扰等核心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推进航空器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创新,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用。
第四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动低空经济领域的国际合作,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在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交流、创新创业和应用业态孵化等方面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支持低空经济领域相关标准体系和试验验证平台的建设和发展,鼓励本市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参与制定低空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全文链接如下:
http://www.szrd.gov.cn/v2/zx/qwfb/hygg/content/post_1123252.html
来源:深圳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