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案一审判赔500元,“AI文生图”著作权属于谁?

新闻资讯2024-01-04 22:06:22橙橘网

全国首案一审判赔500元,“AI文生图”著作权属于谁?


只需输入一些提示词,AI大模型就可以产出相应的文字、图片、代码等内容。在这之中,AI生成的内容著作权归属于谁?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李某与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作为中国首例"AI文生图"侵权案,该案的判决也意味着对于AI绘画大模型使用者在生成图片上享有权益给出了首次认可。主审法官认为,通过相关认可,将有利于鼓励使用者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热情从而实现著作权法"激励作品创作"的内在目标。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判决也强调,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第一案"落槌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消息,在李某与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图片后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刘某在百家号上发布文章,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被告辩称,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被告所发布文章的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而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关于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原告下载Stable Diffusion模型,随后在正向提示词与反向提示词中分别输入数十个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以及随机数种子,生成第一张图片。随后又通过修改权重、修改随机种子、增加提示词等方式进行了三轮调整,最终生成第四张图片,即涉案图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用户享有著作权?

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本案的焦点。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信息中提到,就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而言,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原告为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而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对于其中的逻辑,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该案的审理上,北京互联网法院采用了法理兼顾涉案软件技术特点的逻辑三段论模式。"在审理本案核心争议点——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过程中,将涉案图片经过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认定的构成要素逐一检视,尤其是对本案中用户在使用涉案AI生成软件技术时,是在有限选择下得出有限图片生成结果,还是开放式选择,如此,能够将用户的独特选择呈现出来,从而满足著作权法上的对于‘最低限度’的独创性要求。"李洪江表示,"显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结合了涉案AI生成软件的技术特点,权衡考量后得出的结果。"

作为中国首例"AI文生图"侵权案,该案的判决也意味着对于AI绘画大模型使用者在生成图片上享有权益给出了首次认可。"我们认为,通过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将有利于鼓励使用者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热情从而实现著作权法‘激励作品创作’的内在目标,有利于促进相关主体对利用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进而推动监管法规的落实、公众知情权的保护,有利于强化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表示。

传统理论遇上新场景

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卢鼎亮看来,随着AI技术的发展,现有的法律规范架构可能并不能完全解决面临的现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来解决前沿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这份判决能够根据现实需求直接回应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问题,解决个案中的版权争议,具有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在审理过程中,当传统理论遇到全新应用场景时,"是否要进行调适和发展"是北京互联网法院推敲过的问题。"我们始终认为,只有秉持面向未来的司法理念才能更好地鼓励新技术应用、推进新业态发展。"朱阁介绍,原有的著作权理论与实务对美术作品的预设是以"动手去绘制"为主要创作方式,这是由当时创作工具的技术水平所决定的,而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以来,人类的创作工具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们已经不需要动手去画出线条、填充色彩,而是利用AI进行创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对于画面元素不需要进行选择和安排。

朱阁介绍,人们通过设计提示词,不同的人会生成不同的结果,这种差异可以体现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在这种全新的技术背景下,传统的著作权理论与技术发展现实已经不相匹配,应当进行调适和发展,以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更好地满足权益保护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因此,我们不能固守历史的标准,唯有面向未来进行思考,才能选好当下的路径"。

"不能一概而论"

在关于案件的公开解析中,朱阁提到,本案判决强调,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对此,卢鼎亮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提到,"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答案并非简单的yes or no"。卢鼎亮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物并不是简单的代码输入与结果输出的关系,也不是机械运行预先设定程序、模板、参数的结果;人工智能通过大模型语料训练所表达的结果是有可能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的;同时,AI生成内容也可能不具有稀缺性,不具有独创性,从而不被认定为是作品,进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上述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结论需要进行个案判断"。

李洪江则指出,知识产权本身是利益平衡下的政策产物,本案中,法院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的法律定性,将影响人工智能生成技术的发展,一旦笼统地将该类案件中涉案AI生成内容均不予以认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既不利于我国在该类技术上的发展,同时也将导致更为严重的技术滥用,这与知识产权的鼓励创造创新、保护创作者利益的宗旨不符。

"应当说,这实际是体现了法院对于技术的关注与关切,意在强调‘个案判断’,为未来类似案件留出裁判空间或‘解题思路’。进一步讲,是考虑到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技术带来的结果,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生成软件不是一个通用软件或技术,不同的该类软件具有自己的技术特点,而法院审理不是将法律生搬硬套,更不能将相关法律条文机械理解。"李洪江表示。

此外,李洪江关注到,在本案中,还应注意到判赔额并不像其他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那般高。"这也体现了法院对本案判决生效后对未来该类案件司法影响的考量,为了防止权利人利用技术过度维权而造成的滥诉,或通过诉讼‘维权牟利’,同时为未来真正遇到该类侵权的权利人留出司法救济空间。"李洪江表示。

北京商报记者 方彬楠 冉黎黎

本文标签: 侵权  原告  法院  著作权  署名权  ai文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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