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对《关于进一步盘活使用存量安置型商品房和配建安置房房源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丰富连片旧改、城中村改造和市政项目征收安置房源,切实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拓宽征迁补偿安置渠道,促进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同时有效盘活城区存量大户型安置型商品房和出让地配建安置房源,1月12日,福州出台《进一步盘活使用存量安置型商品房和配建安置房房源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鼓励被征收人上调安置到105平方米以上(含105平方米)户型,上调安置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型商品房或配建安置房项目不同区位给予市场评估价不同标准的折扣优惠,其中:1.选择购买二环以内项目的,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价;2.选择购买二环与三环之间项目的,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5%计价;3.选择购买三环外项目的,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计价。
《意见》显示,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优惠价格低于对接价格的,按对接价格计价。被征收人正常安置105平方米以下(不含105平方米)户型的,就近上靠安置标准房型面积按对接价格计价。被征收人选择上调安置到105平方米以上(含105平方米)户型安置型商品房和配建安置房项目的,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层次系数差价按《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在安置房源使用方面,所有安置房源均可用于鼓楼、台江征收项目;仓山、晋安征收项目限于使用仓山、晋安辖区内的安置房源。大户型房源价格评估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统一组织,每两年一次。其间,如新建商品房价格指数年度波动区间超过± 5%,则适时启动重新评估。
《意见》有效期5年,明确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新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适用优惠政策的安置房源为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安置型商品房及出让地配建安置房项目中,面积为105平方米以上(含105平方米)户型的存量房源。
此外,1月23日,福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的补充意见》。《补充意见》明确,因规划调整,原签约的安置地未建安置房的,“原安置房现对接价格”原则上按周边两公里范围内与“原安置房”相同区位补偿指导价的安置房对接价格计取,若周边两公里范围内无相同区位补偿指导价安置房的,按周边两公里范围内安置房对接价加化解房源项目与参照安置房项目区位补偿指导价的价差计取。原安置房征迁时点未规定对接价格的,“原安置房征迁时点对接价格”按征迁时点项目所在土地级别的居住用地基准地价加上征迁时点安置房建安造价计取。
根据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1月22日发布的数据,2023年1-12月,全市新建商品房销售网签115994套(间/个),同比增长8.26%;销售面积816.7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9.76%;其中,住宅销售56444套,同比增长7.90%、销售面积572.4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9.22%。二手房成交59739套,同比增长35.97%;成交面积546.9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0.65%;其中,二手住宅成交45201套,同比增37.00%;成交面积475.5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