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芜湖该个
近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利息补贴相关规定的解释》(下称《解释》), 利息补贴对象为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份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含首套住房贴息贷款和改善性住房贴息贷款)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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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小编获悉,贴息贷款借款人因离职等原因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在我市申请个人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办理程序参照“芜湖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贴息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至贴息贷款结清当月的,利息补贴均支付到该贴息贷款结清日止。
利息补贴条件的认定
(一)贴息贷款借款人在每年利息补贴计算期间公积金缴存均为正常、连续且已缴存至当年9月份及以上的(缴存单位已被批准缓交的除外),即认定为符合当年贴息条件,准予贴息。
(二)贴息贷款借款人在贴息贷款结清前,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均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可享受贴息贷款的利息补贴政策。
1.借款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2.已办理退休手续,可提供退休相关证明材料的(需到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已在异地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有效查询的。
(三)贴息贷款借款人为我市个人正常缴存户的,在每个利息补贴计算期间年度内,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累计不超过3个月(含),并于该利息补贴计算期间申请补缴且已入账(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视为其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准予贴息;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累计超过3个月,即使补缴公积金,本年度也不予贴息。
(四)贴息贷款借款人为单位正常缴存职工的,因工作单位变动,若其原缴存单位与新缴存单位(含个人缴存转为单位缴存)公积金缴存中断2个月(含)以内的,视同其公积金缴存状态为正常、连续,准予贴息。
(五)贴息贷款借款人死亡的,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间内,且主贷人以及房屋产权未发生变更的条件下,经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申请,并提供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可准予贴息。
《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利息补贴相关规定的解释》可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政策全文。
政策明确,自2023年11月7日起执行,原《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利息补贴相关规定的解释》(房金中心〔202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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