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1月8日讯(记者高艳云)近两年以来,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不时有券商罚单披露。
翻阅外汇局各地分局罚单发现,截至11月8日,今年以来已有10张券商涉外汇罚单,已经超过去年全年的9张罚单。两年间,已有超过11家券商分支机构被罚。
券商外汇违规类型主要有四类,一是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二是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三是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四是未按规定上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直接申报。
近两年11家券商分支遭罚
今日的一张罚单金额,将去年以来外汇处罚金额的上限迅速拉高。
11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发布一张外汇行政罚单,中信建投证券被处以58万元罚款,公司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
记者翻阅国家国家外汇管理局36个地方分支机构的网页发现,自2022年以来,券商外汇管理罚单有24张,涉及北京、黑龙江、吉林、江苏、上海、浙江等6个地区。
涉罚券商多达11家,其中包括中信建投、兴业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西南证券、中航证券、国泰君安、华泰证券、财通证券、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北证券罚单单最多,数量为7张,中信建投证券次之,有3张。
违规事实主要涉及4个类别。
一是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
二是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此类罚单有7张,均由黑龙江分局今年10月30日同日发出;
三是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涉及罚单10张;
四是未按规定上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直接申报,该类罚单仅1张。
从处罚结果来看,警告、责令改正以及罚款是主要处罚形式,罚款金额有5万元、10万元、14万元以及58万元。
监管规定条文明确
就中信建投证券违规类型来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境内居民个人的B股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现汇存款账户或外币现钞存款账户划入的外汇以及从事B股交易所获得的外汇,支出范围为从事B股交易需支付的外汇以及划回境内商业银行存储,不得用于向境外支付。
境内居民个人从B股资金账户划回境内商业银行存储的从事B股交易的所有外汇,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现钞管理的规定以及其它现钞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境内居民个人不得从B股资金账户提取外币现钞。
2022年,罚单金额最高为25万元,处罚对象是东方证券。
东方证券违反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并按要求定期核对和及时纠错。
此外,东方证券违反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今年10月30日,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一日之内出具7张罚单,涉及兴业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西南证券、中航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等6家券商分支机构,相关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表11规定。
上述第一个规定指出,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个规定内容为,经证监会批准经营B股业务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证监会核发的从事B股业务资格证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所在地同一城市所有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汇款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B股保证金账户;上述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凭加盖分支机构印章的总公司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开户手续。
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经营机构”)在一个境内商业银行只能开立一个B股保证金账户,不得在同一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一个以上的B股保证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开户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名称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备案,并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其开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