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记者从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民法院知道到,由该院院长黄海燕担任审判长,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永国出庭支持公诉,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据悉,这是南部县首例由法检“两长”同庭履职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5月22日,南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术权、杨大连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11月8日,南部县某乡村民杨民武家中饲养的猪发病,治疗无效后死亡,杨民武便与其弟、被告人杨大连将病死猪埋在屋后。次日下午,杨民武的另一头猪又发病死亡,杨民武便与杨大连将该病死猪抬至附近公路准备第二天深埋处理。后杨大连觉得埋了可惜,便打电话告诉被告人王术权有2头病死猪问其是否要购买,后双方以50元的价格达成协议。
2018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王术权将之前掩埋的病死猪挖出,连同放在公路上的病死猪一起拉到该乡杜某某房屋附近。次日下午,王术权对病死猪进行切割,发明掩埋过后的病死猪因光阴太长,肉质不清新,便将该猪掩埋。从在公路上抬归来的病死猪上切割了大约20斤的肉放入家中冰箱,并将剩下的病死猪进行了掩埋。
2018年11月12日上午,王术权从屠宰场领了清新猪肉到该乡市场销售。被告人杨大连在市场上找到王术权索要了卖病死猪的50元钱。王术权在卖尽清新猪肉后便归到家中取了10斤左右的病死猪肉拿到市场销售,分辞卖赠了三个村民,共重约8斤、计款97元。后被该乡畜牧兽医立工作人员发明并追归销售出去的病死猪肉,并将王术权送至公安机关。经南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王术权向顾客销售的猪肉为病死猪肉。
此案经审理以为,被告人王术权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病死的牲畜),仍予以购买并向顾客销售;被告人杨大连明知是病死的牲畜而将其卖赠他人,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二被告人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术权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吞涮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大连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吞涮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术权支付赔偿金1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术权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二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