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变更证明,需要到公安的户政部门开具。
2、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精神,对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要父母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报分、县(市)局批准变更。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3、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的要求,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区别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