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食品名称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2、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规定食品名称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通用名称或者通用名称。
3、在标记新名称、陌生名称、音译名称、品牌名称、区域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容易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规定的名称或分类的名称应在所示名称的相邻部分标明相同的字体大小。
4、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物制成的食品,物理混合,外观统一,难以分离,其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混合性质和分类(类别)名称。
5、以动植物食品为原料,采用特定加工工艺,模仿其他生物体的个体、器官、组织和其他特性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标明人工的、模仿的或普通的字样,并标明食品的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别)名称。
6、食品商标标签处应当标明食品产地。食品产区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划分为地市级。
7、食品商标标签应当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信息。生产者的姓名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并对产品质量负责的生产者的姓名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