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西湖龙井茶的保护管理,促进其产业发展和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湖龙井茶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西湖龙井茶是指在浙江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种植、加工的绿茶。
第四条 西湖龙井茶的保护管理原则是:依法保护、分类管理、公正监管、市场引导、文化传承、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西湖龙井茶的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保护责任,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保护茶园生态环境,规范茶叶生产加工,推动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
第六条 西湖龙井茶的保护动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修建茶园道路、堤防和溪涧、山泉保护措施,维护茶园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完整。
(二)落实农药、化肥、土壤保护等生产用品与环境污染防控措施,保障茶树和茶叶品质。
(三)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茶叶加工,保证产品质量,保留茶叶特色。
(四)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发挥市场需求的引导作用。
(五)推广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承,提高茶叶生产和茶文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七条 西湖龙井茶的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档案和数据库,收集、整理和分析茶树和茶叶质量、生态环境、市场需求等方面的数据。并应当对重点茶园区域进行巡查、监测、统计等工作,确保保护管理效果的追踪评估和调整优化。
第八条 西湖龙井茶的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指南,落实管理措施和生产标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和情况及时处理。
第九条 对侵犯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