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哪些人可以作为收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