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住院治疗待遇
(一)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线标准是多少?
(二)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支付比例是多少?
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保“三个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和所确定的支付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结算。
参保居民治疗期间,按医嘱使用药品目录所列乙类药品、诊疗项目中支付部分费用的治疗项目、特殊检查,其费用先由本人自付1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住院治疗医保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的,若入院和出院时间不在同一个年度的,以出院时间确定医疗费归属年度进行结算。
(三)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可以享受医保待遇?支付标准是多少?
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因孕期门诊产科检查费用和生育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孕期门诊产科检查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门诊统筹支付标准直接结算,生育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住院支付标准直接结算。
(四)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如何办理住院和出院结算手续?
参保居民到本市城乡居民定点医药机构办理住院时,应当主动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定点医药机构核验参保人员信息并确认无误后,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药机构记账,按照协议规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参保居民自付部分,由参保居民个人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