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出具本人低保证原件、身份证原件方可提取公积金。
一.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证;
3、购买危改回迁房的,需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属城区规划区域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房管、物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属规划区域外的,提供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1)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出境定居的除外)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提取(不含单位提取)的,同时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若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须提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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