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①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②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应自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同一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购买该住房的职工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
③购买公有住房:
应自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④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应自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⑤购买保障性住房:
应自具备提取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应自具备提取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职工须在正常还款2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发生提前部分还款的,可在还款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发生(提前)结清的,可在结清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且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
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
职工应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
4、离休、退休销户提取:
职工已取得相关材料且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后,可申请提取。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
职工已取得相关材料且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后,可申请提取。
6、出境定居销户提取:
职工已取得相关材料且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销户提取:
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取得相关材料,且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后,可申请提取。
8、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提取:
对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在所加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下发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
(政策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2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