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非住宅类商品房可以按照住宅标准交取暖费吗?
2023年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要求“落实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库存支持政策,对购买非住宅类商品房实际用于居住用途且为首套刚需的,水电气暖等收费价格参照住宅标准执行”,文件主要是为了鼓励合理住房消费,对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库存。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针对满足以下四点条件的市民给予“非住宅类商品房供热收费按住宅标准执行”优惠:
1.2023年1月20日(含)之后购买的房屋;
2.购买的是新建非住宅类商品房;
3.房屋实际用于居住用途;
4.房屋为房屋产权人名下唯一住房的。
因此,2023年1月20日前购买房屋的、购买的是二手房屋的、房屋用于对外经营的或名下有多套住房的市民不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市民可以到供热企业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