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基金征缴。
缴费费率:宁夏生育保险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后确定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之和执行。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8%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申报工资收入的10%一次性缴纳。
3、参保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