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缴存人在城镇范围内建造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许可证(或批文)中最近的时间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在2年之内;
(3)所建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应提交资料
(1)已取得产权的:不动产权证书、工程预算;
未取得产权的: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的现场施工照片、工程预算;
(2)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4)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5)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提取额度
(1)所建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建房款;
(2)所建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额度不能超过建房款。
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以及现有确权的农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3)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建房提取,但该房屋发生交易后申请再提取的,提取时间间隔须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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