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四条:机动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二条: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此规定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办理途径:
途径1:“网上办”:申请人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办理“补换领行驶证”业务。
途径2:“就近办”
(1)我市133家邮政网点,可代办“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业务。
》》》点击查看邮政网点
(2)对于初次申请“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可前往就近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申请办理。
》》点击查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途径3:“窗口办”
申请人可前往车驾管人工服务窗口或辖区交警大队,申请“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业务。
办理指南: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