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低保家庭收入项目一览
对持有本省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统筹考虑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刚性支出等因素后,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低保对象。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不包括优待性收入、奖励性收入、保障性收入、特定用途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家庭收入按申请当月前 12 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追溯期内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县级民政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制定并调整本地区行业收入评估标准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可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
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居住地行业评估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居住地行业评估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因怀孕、哺乳、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照护无劳动能行为能力家庭成员的,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扣减收入。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推算。
3.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补偿)金、接受捐赠(赠送、遗产)收入,惠农惠牧惠林惠渔等各类政府补贴。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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