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类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保卡,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协议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再与协议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对账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一. 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
1. 所需资料
(1)申请鉴定材料包括四类:a. 基本材料,包括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身份证明;
b. 申请材料,包括门诊慢特病申请鉴定表及相关病历等材料;
c. 病历材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书、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复印件等;
d. 个别病种鉴定中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其它部门、其它保险类型需说明的材料等。
2. 申报地点
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委托满足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有资质的相关机构作为全市城乡居民(含异地人员)门诊慢特病鉴定定点机构(专科医院只限鉴定相关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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