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有育儿补贴政策。
政策施行时间: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试行宁夏户籍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发放育儿补贴金制度”安排部署, 进一步落实落细生育支持措施, 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 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育儿补贴金发放实施方案(试行)》。
一、发放对象及补贴方式
夫妻双方均为宁夏户籍的城乡居民, 自2023年1月1日零时以后按政策生育第二、第三个孩子并落户宁夏的家庭。 政策试行2年后, 自治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人口变动趋势、政策实施效果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延续或调整。
(一)资格认定。
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2.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
3.第一次生育, 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育儿补贴金 (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 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 )。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 孩子为多胞胎的, 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育儿补贴金 (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 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 )。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 孩子为多胞胎的, 新出生孩子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育儿补贴金;
4.夫妻共同生育子女数不包括:婚外生育的子女、收养的子女及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二)一次性育儿补贴金。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发放一次性育儿补贴金2000元, 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发放一次性育儿补贴金4000元。
(三)按月发放的育儿补贴金。按政策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家庭, 从出生当月起,每孩每月发放不少于200元的育儿补贴金, 直至孩子3周岁。孩子死亡或户籍迁出宁夏的, 次月停止发放。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工作实际提高补贴金标准。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父母向子女户籍所在地的村 (居) 委会提出申请, 同时提交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填写《宁夏育儿补贴金申报表》一式两份。
夫妻中一人已死亡销户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户籍信息和身份证号码, 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再婚夫妻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二)受理初审。村 (居) 委会和乡 (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并公示五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 公示无异议后, 在申报表及花名册上签署意见, 上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发放。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发放意见,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
(四)申请时限。符合条件的家庭, 应及时为孩子办理入户登记, 并于孩子入户后一年内进行申请, 逾期不再受理。
三、资金来源和发放方式
(一)资金来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保障。一次性育儿补贴金自治区财政补助60%, 县 (市、 区 )承担40%; 按月发放的育儿补贴金由县(市、区) 全额负担。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当年预拨县(市、区 ), 待政策试行结束后统一进行结算。
(二)发放方式。各县 (市、 区 ) 按照“一卡通”方式将补贴金发放到人到户, 确保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