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医疗救助信息汇总
无锡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由政府对经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因患疾病就诊发生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部分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专项救助制度。
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待遇主要包括:政府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医疗救治费用报销。
救助范围: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救助标准:
对医疗救助对象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社会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结付的基础上,市区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一)对普通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500元(含)以内、12种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2000元(含)以内、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二)对普通患者、12种慢性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含自负、自理,下同)部分给予70%的救助;
(三)对门诊特殊病种患者门诊特殊病治疗和住院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0000元(含)以内,其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对年累计超过10000元的,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救助,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5%的救助。
医疗救助待遇由资格认定部门认定后将人员名单报医保部门享受待遇。重点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特困职工由总工会认定;无业重度残疾人员由残联认定;其他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
救助条件: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同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经市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和残联等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及部分烈士子女),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本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且无业的重度残疾人员(含多重残疾,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如何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医疗救助对象经认定部门审核、认定后,由认定部门共享信息至医保部门,无需个人申请即可享受在定点医药机构“一站式”刷卡结算服务,既免除了资金垫付压力,也解除了事后跑腿报销的困扰。
相关电话:
医保局医疗救助政策待遇及经办服务咨询电话:81827045(政策)、85552657(经办);
重点优抚对象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咨询电话:81824491;
特困职工由市总工会认定,咨询电话:85013391;
失业重度残疾人由市残联认定,咨询电话:82729541。
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原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困境儿童(含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含)以下未成年人,以及患有12种慢性病(重症)或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社会特困对象由市民政局认定,咨询电话:8182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