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标准的说明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府令第204号,下称《办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我局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起草了《关于2024年度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标准的公告》(下称《公告》),现就有关标准的拟定说明如下:
一、收入、住房标准的拟定
(一)维持当前收入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提供的数据,2022年金平区、龙湖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4767元和47250元,平均值为46008.5元。鉴于2023年全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未发布,根据汕头市统计局2023年8月9日发布的《2023年上半年汕头经济运行情况分析》,2023年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为2.1%,按该增速推算,2023年金平区、龙湖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为46974.68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581号)精神,公租房准入收入线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换算得2024年收入标准为2740元(46974.68×0.7÷12)。考虑到2023年收入标准已
超过该标准,拟维持2024年收入标准与2023年持平,即家庭人数为1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000元;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800元。
(二)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标准设定为15平方米,没有调整。
(三)适当放宽退休老人收入标准。考虑到老年人历年来退休待遇均逐年提升,在此过程,出现个别保障对象因退休待遇提升略有超过准入标准的情况,但实际上其收入情况并未大幅度提高,而其住房困难问题依然存在。为避免激化社会矛盾,体现政府人文关怀,拟参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做法,将所有家庭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申请家庭进一步放宽收入标准到公布标准的110%。
二、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标准的拟定
考虑到从2016年起省不再下达我市新建公租房任务,我市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筹建公租房。目前,市本级可供应房源主要为因承租人不符合条件腾退的公租房或“三旧改造”项目配建的公租房,房源数量有限且存在不确定性,建议不再先行公布申请标准,今后根据房源情况,再适时制订、公布准入标准并接受申请。
三、限制申请及家庭财产条件的拟定
限制条件及家庭财产条件延用《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标准的公告(汕住建公告〔2022〕13号)》年设定的条件,没有调整。
四、动态管理标准的拟定
鉴于历年来公租房保障的准入标准都在不断调整,因此,对已分配入住的家庭及已取得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在实现保障资格动态管理时,有必要采用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故设定了统一的户籍、收入、住房和财产条件,详见《公告》第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