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2017年的版本,本次印发的《管理办法》主要有几点调整:逐步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修订完善我市异地就医待遇政策、完善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医保目录范围。
其中,《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最新文件规定,修订完善了我市异地就医待遇政策,如市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按规定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一)逐步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按照省医保待遇清单制度要求,逐步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我市具体调整方案为:从2026年开始,逐年调整我市职工医保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一是2018年前在我市有职工医保参保记录的,最低缴费年限2026年男职工和女职工分别为22年和21年,2027年男职工和女职工分别为24年和22年,2028年男职工和女职工分别为26年和23年,2029年男职工和女职工分别为28年和24年,2030年起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二是2018年后在我市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2026年至2030年男职工从26年逐年递增至30年,女职工为25年保持不变,2030年起同样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二)修订完善我市异地就医待遇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最新文件规定,修订完善我市参保人异地长期居住、临时外出就医等市外异地就医情形的待遇支付政策和就医管理规定。
(三)完善生育保险有关规定。
一是根据省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参保人符合生育保险和医保目录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因此,对于居民医保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统一按国家和省的目录范围纳入报销,不再单独对居民医保参保人享受的生育待遇设置最低待遇定额标准。
二是为保障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根据省对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修订的要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除参加职工医保外,应按规定一并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四)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医保目录范围。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我市统一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并对部分先行支付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诊疗项目的先行自付比例进行原则性规定,具体标准通过配套文件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