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非婚生婴儿,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婚身份书面声明或公证书、辖区民警调查报告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已婚方家庭落户的,需夫妻双方到场联名提出申请,对《出生医学证明》有疑议的,由受理机关按照《河北省管理办法》到同级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材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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