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第二十条 申请入住政府统建人才公寓的青年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洛阳市全职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硕士研究生(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本科毕业生(技师)、专科毕业生(全日制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港澳台地区和外籍人才不受缴纳社会保险限制。
(二)公寓承租人原则上40周岁以下,在城市区或工作地无自有住房(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私有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且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时,在城市区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博士研究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放宽至45周岁以下。
第二十一条 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可设置一定数量周转用房,提供给相应的人才项目合作单位或柔性引进的人才,解决其短期和过渡性住房需求。
第二十二条 我市高成长性的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创新主体和创新平台,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或辖区政府申请承租部分统建的人才公寓房源,经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工作联席会议或辖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入住对象。企事业单位自主建设的人才公寓,其入住人才公寓的条件,由单位自主确定,但需在人才公寓管理信息平台备案。
来源:https://www.ly.gov.cn/html/1/2/10/419/188/564/109722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