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送院途中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公民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非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死亡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有关申报材料进行调查后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对不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死亡的,参与死亡调查的民警应当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相应栏目签名;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相应栏目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三)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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