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伤伤残津贴标准
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
一、标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1)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华的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1)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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