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一)车辆合格证;
(二)车辆来历资料,以下二类证明材料之一:
1.车辆发票;
2.车辆收据及车主本人合法取得车辆的书面声明。
(三)车辆所有人身份资料;
(四)能展示车辆全貌照片2张、车辆编码拓印膜2份。
政策原文
二、对在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违标车”),未在本市注册登记或临时备案登记的,设置二年过渡期管理措施,实施临时备案登记,核发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实名申请临时备案登记一辆“违标车”;已在本市注册登记或临时备案登记电动自行车的,不得申请临时备案登记“违标车”。鼓励“违标车”所有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
“违标车”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有效期截止2025年10月31日,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该“违标车”不得上路行驶。
三、“违标车”临时备案登记的办理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逾期未申请的不予受理。申请临时备案登记“违标车”的,应当向车辆所有人身份资料记载住址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点见附表)提出,提交以下资料并交验车辆,经查验合格的予以临时备案登记:
办理地点
全市各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办理业务地址
汕头市电动自行车上牌邮政代办服务网点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