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政府印发《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同时《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的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责令其停止飞行;必要时,可以依法实施拦截、迫降、捕获、击落等技术防控,以及扣押、查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对违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等紧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