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税证明办理所需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2份。
备注: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清税申报表》;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渠道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福建税务APP办理;
3.莆田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操作路径
1.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套餐业务】-【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2.福建税务APP操作路径:实名登录福建税务APP,按照【办税】-【综合信息】-【税务注销即时办理】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对适用税务注销即办流程的纳税人,资料不齐的,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作出承诺后,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在不超过6个月的承诺期内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以及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3.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的报备,即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4.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