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困难群众的医后救助申请资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社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 不予救助条件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二. 医疗救助方式:
(一)对困难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二)对救助对象住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适当比例的救助;
(三)对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含申请之日前自然年度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含跨省、跨年度情况)仍然较重的,按程序申请审核通过后,给予二次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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