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赛按竞赛项目设置个人奖、组织奖和其他奖项。
(一)奖项设置。
1.个人奖。
全国决赛各赛项设一等奖5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8名,优胜奖若干名。
2.组织奖。
大赛设组织奖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9名、优秀组织单位若干名。
3.其他奖项。
(1)对全国决赛一等奖获得者的教练(每名选手指定1名),大赛组委会颁发“优秀教练”证书。
(2)对贡献突出的承办、协办、技术支持和新闻宣传等单位,大赛组委会颁发“突出贡献单位”奖牌和证书。
(3)对在全国决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大赛组委会颁发“优秀工作者”证书。
各奖项评选办法另行通知。
(二)奖励措施。
大赛组委会向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颁发奖牌、奖杯和证书。其中,获得全国决赛成绩排名前5名的选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颁发奖章、奖牌和证书,并按相关规定晋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获得全国决赛成绩排名第6至20名的选手,按相关规定晋升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晋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各赛项获奖选手及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参加决赛选手的5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