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个人账户结余部分可共济给参加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内使用。
》》根据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的《南京关于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提高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能力
取消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起付额度,个人账户结余部分可共济给参加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内使用。
支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个人账户结余部分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南京职工医保个账缴纳城乡医保费流程
支持购买政府引导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结余部分可为本人及在江苏省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南京宁惠保等政府引导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