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划定养犬管理区域,2024年1月9日起施行
一、重点管理区(城市建成区内):
(一)城东街道石城居委、文汇居委、下坝居委、南海城居委、官坝居委;
(二)城南街道黑山居委、三台山居委、沙坝居委、南沟居委;
(三)城西街道水井湾居委、西山居委1、2、3、4组、迎宾居委1、6组;
(四)正阳街道群力居委、桐坪居委、朝阳居委、积富居委;
(五)舟白街道路东居委、武陵山居委;
(六)冯家街道桂花居委集镇范围(望江街、大堡街、渔电街、桂花路)。
二、一般管理区:全区除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三、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四、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五、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六、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二)固定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七、居民饲养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和本通告的规定,违反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八、本通告自2024年1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