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产假期间有工资吗?
用人单位女职工在相关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产或终止妊娠后即可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发放标准: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
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相关规定:
在实行生育津贴制度的地区,生育津贴包含产假工资,当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时候,由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扩展阅读:
衡阳哺乳假怎么休?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有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四)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一次使用,也可分开使用。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经本人申请,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使用或者单独使用。 推荐阅读:衡阳产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