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新生儿姓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随父姓或母姓。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除姓氏外,新生儿姓名应选取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者英文,但对加入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必须填写为中文。
拓展阅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证件的签发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亟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政策进行完善。因此,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印发了《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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