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中途需要变更的,变更间隔时间应满6个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6个月有效期”,有效期满后重新登记备案。
(1)通过个人承诺制进行备案的参保人员,有效期为3个月。3个月内按规定及时完整补充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所需资料的,接续享受“长期”有效期限。
(2)3个月有效期内,承诺人未按规定及时完整补充跨省登记备案所需资料的,即终止其备案有效期。
(3)因退休安置地、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凭有关资料可实时申请变更,但实行个人承诺制的,在未按规定完成备案证明材料补充之前不得变更。
一. 跨省异地备案期限及相关待遇规定
1. 参保人员可在就医地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备案手续,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异地直接结算。
2.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就医,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视同已备案,按参保地异地急诊抢救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门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用。
3. 异地就医(含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待遇政策。
4. 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且在有效期结束后出院的,视为备案有效期内异地就医费用可直接结算。
5. 参保人员在就医地无等级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视同为一级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
6. 异地人员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补助后,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7.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医保发〔2022〕36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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