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通过后,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患者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可以根据自己病情需要选择我市任意一家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无起付标准金病种仅限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承担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有关规定结算。
(1)门诊慢特病待遇支付实行年度参保、年度享受,以自然年度为待遇周期。参保人员取得门诊慢特病身份后,有起付标准金的病种次月开始享受待遇(住院期间除外),无起付标准金的病种当月享受待遇(住院期间除外)。
(2)初次认定门诊慢特病身份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为该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月平均值乘以剩余月份数确定,起付标准金按30元乘以剩余月份数确定。
(3)新政策执行后,原享受门诊特殊病人员所对应的病种起付标准金为30元乘以当年未享受月份数,对应的病种无起付标准金的不再支付起付标准金,统筹费用累加计算。
一. 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
1. 所需资料
(1)申请鉴定材料包括四类:a. 基本材料,包括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身份证明;
b. 申请材料,包括门诊慢特病申请鉴定表及相关病历等材料;
c. 病历材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书、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复印件等;
d. 个别病种鉴定中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其它部门、其它保险类型需说明的材料等。
2. 申报地点
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委托满足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有资质的相关机构作为全市城乡居民(含异地人员)门诊慢特病鉴定定点机构(专科医院只限鉴定相关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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